中华邵商联合会介绍

   日期:2019-03-14     浏览:427    
核心提示:勤劳智慧的邵阳人和邵商企业正在走向全中国、走向全世界!目前邵阳商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蓬勃兴起!为顺应海内外邵阳商会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广泛要求,充分发挥各地邵阳商会形成团结邵商、宣传邵商、服务邵商、合作邵商、发展邵商的良好氛围,构建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合作、发展平台,奋力打造邵商品牌,壮大邵商队伍,部分邵阳籍热心人士及企业,在邵阳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多方酝酿协商,特发起成立“中华邵商联合会”

 
       勤劳智慧的邵阳人和邵商企业正在走向全中国、走向全世界!目前邵阳商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蓬勃兴起!为顺应海内外邵阳商会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广泛要求,充分发挥各地邵阳商会形成团结邵商、宣传邵商、服务邵商、合作邵商、发展邵商的良好氛围,构建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合作、发展平台,奋力打造邵商品牌,壮大邵商队伍,部分邵阳籍热心人士及企业,在邵阳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多方酝酿协商,特发起成立“中华邵商联合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华邵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INO SHAOSHANG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SSBA。
  第二条 本会的构成及性质
  中国境内外所有邵阳商会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所在地没有成立商会但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企业或个人也可以申请担任本会理事会员。
  本会是本着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愿参与、自律发展原则组成的全球性、联谊性、自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及口号
  联合全球各地的邵商和邵阳商会,搭建全球邵商交流合作、共同发展的平台,充分发挥境内外邵阳商会及邵商企业在信息、人才、地缘等各种资源方面的优势,凝聚邵商力量,建立邵商文化,树立邵商精神,联络邵商感情,实现邵商共同发展,推动邵阳跨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邵阳经济社会与各地邵商的共同繁荣。
  联合会的核心宗旨是:团结,务实,创新,共赢。
  联合会的口号是:“全世界邵商联合起来,去争取更大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管辖
  本会接受政府的指导,遵守中国法律及注册地法律,并服从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
  中国及世界各地
  第六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及住所
  香港地址(Address):UNIT B 8/F
  HENFA COMMERCIAL BLDG
  348-350 LOCKHART RD WANCHAI
  HK(湾仔骆克道348-350号恒发商业大厦8楼B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各地邵阳商会,协调邵商企业之间、企业家之间、邵阳名人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邵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邵阳市跨省市跨境的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主办邵阳经济合作洽谈会,主办中华邵商年会,中华邵商高峰论坛等活动。
  (二)为理事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各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理事会员培训和相互学习、考察等活动,促进理事会员之间深度交流与全面合作。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团结联络理事会员,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和经济贸易投资合作洽谈会。
  (四)为理事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理事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理事会员的合理诉求;为团体理事会员企业提供商务、政务、法务、社会事务等专项咨询服务。
  (五)加强理事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理事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加强信息交流,组织宣传报道理事会员的重要活动、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提高理事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理事会员持续健康发展。
  (六)承办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员的构成
  本会只设理事会员(可为单位、企业、个人)。
  理事机构会员为:各地加入本联合会的商会,分为常务理事机构会员和理事机构会员;各商会凡有在本联合会担任常务主席团成员者则为常务理事机构,其他商会为理事机构
  理事企业会员为:已加入当地邵阳商会并愿意担任本会理事的企业,以及企业所在地没有组建邵阳商会但愿意加入本会并担任理事的企业。
  理事个人会员为:已加入当地商会的理事会员,以及住所地没有组建邵阳商会但愿意加入本会并担任本会理事的著名邵阳籍人士。
  第九条 本会与其他商会
  本会与其他各异地商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相互独立、彼此尊重、谋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以理事机构会员名义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并交纳会费;
  (三)持有商事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执照》或邵阳市政府在册的著名邵阳籍人士;
  (四)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记录;
  (五)自觉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秘书长审核通过;
  (三)按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交纳会费;
  (四)授予本会职务匾牌或理事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理事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及财务有提案权、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理事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承诺缴纳会费和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会的形象及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相互尊重。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选聘的名誉主席和高级顾问必须为德高望重,具备优秀品德的知名人士。
  担任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的人士不具备理事会员资格的,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咨询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费的缴纳及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一)常务主席团成员每年会费8万元;
  (二)主席团成员兼任产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职务每年会费5万元;
  (三) 主席团成员每年会费3万元 ;
  (四)理事企业会员每年会费2万元;
  (五)理事个人会员每年会费2万元;
  (六)监事会主席每年会费5万元;
  (七)监事会副主席每年会费3万元;
  (八) 常务理事机构会员每年会费5万元;
  (九) 理事机构会员每年会费2万元。
  会费的具体缴纳办法按《中华邵商联合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自愿退会 
  理事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组处,并交回理事会员证。经本会秘书处通知,理事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强制退会
  理事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不良品行的,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经理事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退会程序
  理事会员除名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代表大会表决。对理事会员的除名,须经到会理事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
  本会主要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指导委员会、顾问团、主席团、监事会、章程修改及选举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产业发展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规定
  (一)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各地加入本联合会的商会推荐的代表。各地代表名额由秘书处提交主席团确定。各地商会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主席团确定;
  (三)理事会员代表大会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就联合会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表决,选举主席团成员,听取主席团、秘书处工作报告等;
  (四)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主席团会议同意;
  (五)理事机构会员须在开会前书面指派一名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代表理事机构会员行使权利,一个理事会员单位只能委派一名正式代表出席会议,每位代表只拥有一票表决权。代表任期为三年,若中途确需更换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六)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费用,从会员会费中开支;
  (七)理事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团成员、常务主席团成员、轮值主席、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
  (三)审议并通过主席团会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改变或者撤销主席团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审议监事会提交的报告。
  (九)决定其他须由本会决定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
  (一)每位理事会员代表均有权向本会提交提案,提案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前至少30天书面提交到秘书处。
  (二)议案在秘书处收集、整理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三)凡理事会员代表10人以上或主席团会议成员5人以上联名的提案,必须提交理事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一)凡理事会员代表必须亲自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经向轮值主席或秘书处请假后可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为表决。每位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一人表决,超过则代理无效。
  (二)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合法召开。
  (三)表决方式及效力:
  1、表决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2、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包括授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如果经秘书处通知会员代表开会,连续两次(含两次)到会代表均达不到合法人数时,则经第二次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可生效而不受前款参会代表人数的约束。
  4、在非正常情况下,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授权主席团代行决定权。
  5、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监事签名。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设置
  (一)名誉主席
  推举德高望重、实力雄厚的企业家担任终身名誉主席,未来可设多位名誉主席。名誉主席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
  (二)主席团
  联合会主席团是本会最高管理机构以及产业发展最高决策机构。主席团成员从各地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或单独申请的理事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常务主席团
  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团作为常务机构,负责主持主席团日常工作,并直接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常务主席团由主席团选举具有代表性的主席团成员组成,人数为七人或七人以上的单数。
  (四)轮值主席
  常务主席团设轮值主席,主持任期内主席团的各项工作;每任轮值主席从常务主席团中选举产生,轮值主席每次任期为一年。
  每年第四季度召开常务主席团会议推选下一任轮值主席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和经济实力;
  (三)身体健康,且有热情主持本会正常工作;
  (四)品行良好,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产生的方式及任期
  (一)各地商会加入本联合会的即成为理事机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会长或执行会长成为本商会主席团成员,另经各地商会推荐经秘书处报主席团批准的企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常务主席团成员从主席团中选举产生。
  (二)主席团成员由各地商会申请,推荐到秘书处,由秘书处报筹备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候选人,再由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常务主席团成员,由各地商会推荐,再由主席团选举产生。
  (四)新增主席团成员,须各地商会或本人向秘书处申请,由秘书处报主席团会议审核,再由理事会员代表大会以参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当选。
  (五)新增常务主席团成员,须有三名以上现任主席团成员推荐,2/3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方能当选。
  (六)主席团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权
  (一)决定联合会整体发展方向、目标、计划;
  (二)研究、规划邵商产业集群发展模式;
  (三)表决通过秘书处和主席团成员的重大议案;
  (四)表决通过产业委员会的重大议案;
  (五)筹备和主持召集理事会员代表大会;
  (六)执行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本会的财务及业务工作;
  (八)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指导、协调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协调各地商会之间、联合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二)决定对理事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会的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十四)根据秘书长提名或提议,决定聘任或者解除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五)决定聘任本会顾问人员及待遇;
  (十六)决定聘任本会名誉主席等人员及待遇;
  (十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八)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规则
  (一)主席团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秘书长与轮值主席商定。主席团会议召开的费用,在理事会员会费中开支。
  (二)主席团会议成员必须亲自参加会议并参与表决,特殊情况须向轮值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后可委托其他主席团成员代为表决。每位成员最多只能代表一人表决,超过部分的为无效票。
  (三)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包括授权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四)表决方式及效力:
  1、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书面方式进行,会议情况由秘书处记入会议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表决须经参加主席团会议成员(包括授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经秘书处通知,如果连续两次(含两次)到会人员均达不到合法人数的,由第二次到会人员按照本条第(四)—2项规定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即可,其效力不受本条第(三)项的影响。
  4、如果在非正常情况下,主席团会议可授权常务主席团代行决定权。
  5、主席团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2名或2名以上监事签名后向全体主席团成员报送。秘书处应备档一份供理事会员查阅。
  6、主席团会议成员应对其决定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某成员对通过的决议有异议应书面向轮值主席提出,由秘书处备档,提出者对本项决定的将来不良后果可以不承担责任。
  (五)主席团会议权利由轮值主席负责实施,轮值主席因故暂不能履行职务的,主席团10人以上代表可发起召开主席团会议,推选代理轮值主席代行权利直至换届选举。
  第二十九条 常务主席团会议
  (一)常务主席团会议由轮值主席主持。
  (二)常务主席团的常规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轮值主席也可召集临时主席团会议,5名以上常务主席团成员也可发起召集。
  (三)讨论、决定商会秘书处及各个产业委员会的一般提案。
  (四)讨论重大提案,决定是否提交主席团表决。
  第三十条 顾问团
  (一)联合会设顾问团,顾问团由秘书处提议,报主席团批准,聘请全球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化等领域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
  (二)顾问团设主席、名誉主席、顾问,各顾问团设首席顾问1人,顾问若干人、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联合会成立初期拟设立经济产业发展顾问团、文化品牌顾问团、法律顾问团。各顾问团具体方案由秘书处拟定方案,报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经济产业顾问团为中华邵商联合会经济发展趋势与经济动态顾问。
  (四)文化品牌发展顾问团为联合会文化品牌建设顾问。
  (五)法律顾问团为联合会及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服务(另有专门的设立方案)。
  (六)如需要设立新的顾问团,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主席团会议通过即可设立。
  第三十一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
  (一)联合会设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德高望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精英人士担任委员,主要包括离退休领导、在职的党政军领导、著名企业家等。
  (二)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为联合会的宏观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全局性的、前瞻性的指导意见。
  (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相关工作由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协调配合。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及选举委员会
  (一)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由秘书处或各地商会推荐人选,报主席团或常务主席团批准。
  (二)委员会主要负责本会章程的起草、修改和解释工作,以及本会的各个机构的选举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章程的起草;
  2、根据本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或根据会员代表、主席团等有关方面的建议,对章程的修改提出方案;
  3、对理事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等本会的所有机构的选举提出具体方案,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的程序组织完成选举工作。
  (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相关工作由秘书处协调、配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由5人组成,1人任主席,4人为副主席。
  2、监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凡愿意担任监事的理事会员应向秘书组提出申请。秘书组根据申请制成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得票多的5人当选,其中得票最多者担任主席,其他四位当选者担任副主席。监事缺员时,在选票多者中补增;补增任期为本届未完之期限。
  3、监事为专职或兼职,但不得兼任本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等职。
  4、监事会的职责是代表广大理事会员,反映理事会员及各商会会员的意见。加强理事会员与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之间的沟通,以便让理事会员决定是否支持本会。同时,在不妨碍本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监督理事会员、主席团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并按本会章程办事。
  (二)监事的权利:
  1、监事有权听取和反映理事会员意见,有权列席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各方的意见;
  2、监事会三人署名提交的提议,理事大会应允许监事发言解释,理事大会必须就监事会提案进行表决;
  3、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有权列席主席团会议,可以发言反映理事会员意见或建议;
  4、监事参加会议,无表决权。但如果理事会、主席团有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监事有权书面向会长提出意见。监事向轮值主席提交的书面建议,主席团会议必须讨论并书面回复,回复函上轮值主席必须签名。监事有权将回复内容转告本会全体理事会员;
  5、监事有权查阅本会存于秘书组的全部文件档案,但不得复制。监事会认为本会理事会人员、主席团成员、秘书处人员有侵占本会财产或损害本会利益行为时,有权向轮值主席书面要求处理;如果轮值主席拒绝的,监事会有权举报。如果本会轮值主席有侵占本会财产或损害本会利益行为时,监事会主席有权代表本会以个人名义向其追讨。如果本会账目不清,监事会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财务进行审计,审计费由本会承担。
  (三)监事的义务:
  1、监事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妨碍本会的正常工作;
  2、监事不得违背事实发表对本会不利的言论;
  3、监事不得泄露本会的秘密;
  4、监事违反以上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的设置及分工
  (一)联合会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专职副秘书长1人,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轮值主席领导,专职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或常务主席团提名,报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他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主席团或常务主席团会议通过。秘书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保守本会和其他会员的秘密。
  (三)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1、秘书长负责联络主席团、全盘管理秘书处工作。
  2、执行秘书长执行主席团、秘书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四)设秘书处联席会议,配合、支持秘书处工作。各地商会秘书长均为秘书处兼职副秘书长、秘书处联席会议成员,各地秘书长应积极协助、配合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因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议可以召开秘书处联席会议,也可抽调部分外地秘书长到秘书处临时工作,各地商会应予支持。
  (五)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且有热情能坚持正常工作;
  3、品行良好,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和违法处分等;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产业发展委员会
  (一)产业发展委员会的设置
  1、各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由主席团成员兼任,可设若干副主任。
  2、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提议,主席团投票选举。
  3、产业发展委员会研究各个产业领域发展提案报主席团讨论决定。
  4、产业发展委员会建立产业龙头、产业核心、产业配套发展模式,引领邵商集群发展方向。
  5、各个产业发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对应执行部门实施。
  6、前期设立若干产业委员会,未来可根据主席团的决定设立新的产业发展委员会,但必须是国家扶持和未来发展前瞻性产业。
  (二)产业发展委员会产生机制
  1、各个产业发展委员会由主席团决定设立或撤销。
  2、各个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主席团表决,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成员兼任,秘书处主要成员和个人会员可以通过申请成为委员会成员。
  3、各个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三)产业发展委员会工作机制
  1、产业发展委员会就本产业领域发展规划提出议案由本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秘书处,秘书处报联合会常务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
  2、各产业发展委员会提案由主席团批准后,由秘书处对应发展部在产业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推进落实。
  3、产业发展委员会可就提案组织产业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一)委员会由精通资本运作、擅长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担任,部分人员可由主席团成员兼任。
  (二)委员会主要负责本会资产的管理、保值增值以及投资理财,制定有关投资决策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应报主席团会议批准。
  (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相关工作由秘书处协调、配合。
  第三十七条 商事机构
  (一)主席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以联合会的名义成立商事机构从事一定的商务活动,商事机构的主要人员组成、运作模式等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商事机构的具体运作由常务主席团组织实施并负总责。
  (二)商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程序
  (一)本会在必要时,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的成立及运作,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并提交常务主席团讨论;常务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经费资产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费资产
  (一)本会经费来源:
  1、理事会员交纳的会费;
  2、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或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接受捐赠原则
  1、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2、捐赠人、理事、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理事、监事的查询,本会轮值主席或主席团其他主席应及时如实答复。
  3、本会收到捐赠人的捐资后,须向其颁发轮值主席签名的荣誉证书及捐赠证明。如果捐赠人在捐资前,声明捐赠具体用途的,本会应按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捐赠并函复捐赠人。
  4、捐赠人已书面承诺向本会捐资的,本会有权根据其承诺向捐赠人落实捐赠到位事宜。捐赠到位后,捐赠人不得要求本会退还。
  第四十条 经费资产管理原则
  (一)总原则
  1、坚持勤俭办会,会费用于理事会员。
  2、财务管理公开、透明,收支账目清晰可查。
  3、开源节流,公平、合理利用。
  (二)财务制度
  1、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2、本会可以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3、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5、本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
  (三) 财务责任:
  1、本会全体理事会员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如果有私分、侵占、挪用行为的,除应归还或赔偿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2、本会常务主席团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将本会费用或资产用于其个人目的,也不得以本会名义为个人获益。如果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将被罢免或辞退,造成本会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会轮值主席对上述两项负总责,如果其管理人员发生以上行为的,如情节严重,轮值主席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经费资产产权:
  (一)本会经费及经费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本会全体会员所有。
  (二)本会商事机构按其确定的模式,其投资及收益分别归投资者所有;但用本会经费投资的,其投资及收益归本会所有。
  (三)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主席团会议决议处理。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本会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本会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本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生效、修改及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主席团会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员在入会时应如实填写其通讯方式。本会的会议及活动通知主要以手机短信或微信方式发出,理事会员的通讯号码如果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秘书组。本会不承担因理事会员通讯有误的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员(及其代表)申请入会时,即视为接受并遵守本章程。本会理事会员(及其代表)因参加本会活动所产生的对理事会员及其代表本人的不利影响或风险以及本会理事会员因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均由理事会员本人承担。本会理事会员申请入会时即视为理事会员(及其代表)已承诺放弃对本会的任何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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